寧建規發〔2018〕16號
各市、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寧東管委會規劃建設土地局,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全區建築市場誠信體係建設,強化建築市場監管,營造“守信激勵,失信懲戒”的市場氛圍,按照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建築市場信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號)精神,製定《寧夏建築市場“黑名單”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寧夏回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8年12月29日
(此件公開發布)
寧夏建築市場“黑名單”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建築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建築市場信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結合我區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築市場各方主體是指在寧夏回族自治區境內從事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和從事工程建設活動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企業,以及注冊建築師、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注冊建造師、注冊監理工程師等注冊執業人員。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黑名單”管理,是指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將嚴重違反建築行業有關法律法規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列入建築市場主體“黑名單”,並向社會公布,實施信用約束、聯合懲戒等措施。
第四條 寧夏建築市場“黑名單”的采集、告知、申訴、列入、移出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五條 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誰監管、誰負責、誰產生、誰負責、誰處罰、誰列入”的原則,將存在下列情形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列入建築市場主體“黑名單”:
(一)利用虛假材料、以欺騙手段取得企業資質的;
(二)發生轉包、出借資質,受到行政處罰的;
(三)對工程質量負有主要責任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發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或1年內累計發生2次及以上較大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或發生性質惡劣、危害性嚴重、社會影響大的較大工程質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處罰的;
(四)經法院判決或仲裁機構裁決,認定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參照建築市場主體“黑名單”,對被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列入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加強監管。
第六條 對列入建築市場主體“黑名單”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地方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通過寧夏建築市場監管服務係統向社會公布相關信息,包括單位名稱、機構代碼、個人姓名、證件號碼、行政處罰決定、列入部門、管理期限等。
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通過寧夏建築市場監管服務係統,將建築市場主體“黑名單”推送至全國建築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台和“信用(中國)寧夏”。
第七條 建築市場主體“黑名單”管理期限為自被列入名單之日起1年。
第八條 “黑名單”管理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信息采集。對符合納入“黑名單”管理條件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通過事故調查、執法檢查、群眾舉報核查等途徑進行核實、取證,收集記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有關信息並填寫信息采集表。
(二)信息告知。對擬列入“黑名單”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信息采集部門要提前告知。
(三)申訴。建築市場各方主體對列入“黑名單”行為有異議的,在收到書麵通知7個工作日內進行申訴,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聽取申訴意見,對當事方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在收到申訴書7個工作日內給予答複。
(四)列入。經確定列入“黑名單”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按照“誰處罰、誰列入”的原則,由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通過寧夏建築市場監管服務係統及時對外公布。
(五)移出。黑名單”管理期限到期後,建築市場各方主體的違法事實得到有效整改,已經修複失信行為,並且在管理期限內未再次發生符合列入建築市場主體“黑名單”情形的,經原列入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核查合格後,將其從“黑名單”中移出,並將移出建築市場主體“黑名單”抄送“信用(中國)寧夏”。
第九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列入建築市場主體“黑名單”和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作為重點監管對象,在市場準入、資質資格管理、招標投標等方麵依法給予限製。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得將列入建築市場主體“黑名單”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作為評優表彰、政策試點和項目扶持對象。
第十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建築市場信用管理工作中應當依法履職。對於推送虛假信用信息,故意瞞報信用信息,篡改信用評價結果的,應當依法追究主管部門及相關責任人責任。
第十一條 各級住房城鄉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按照各自職責,密切配合,嚴格把關。對不嚴格執行本製度的,將依照有關規定實施問責。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原有關文件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